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4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甘泉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38739X4. 地址:北京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22)第29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40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