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财保419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孙付礼,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刘文臣,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李爱静,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郭倩倩,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杨毅,男,1983年4月13日生,回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徐伟锋,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杨琛,女,1986年7月22日生,回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兴水路西段路北与327国道交汇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8068042-4。
法定代表人:孙付礼。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付礼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8万元;对被申请人刘文臣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对被申请人李爱静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6万元;对被申请人郭倩倩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对被申请人杨毅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对被申请人徐伟锋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7万元;对被申请人杨琛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7万元;对被申请人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付礼的银行存款8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文臣的工资收入2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爱静的工资收入6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郭倩倩的工资收入2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杨毅的工资收入2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徐伟锋的银行存款7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杨琛的银行存款7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