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财保4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葛涛,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德宏,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李爱静,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郭倩倩,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杨毅,男,1983年4月13日生,回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徐伟锋,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杨琛,女,1986年7月22日生,回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兴水路西段路北与327国道交汇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8068042-4。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葛涛、王德宏与被申请人***、***、李爱静、郭倩倩、杨毅、徐伟锋、杨琛、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鲁1326财保419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1326执保8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0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爱静的工资收入6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郭倩倩的工资收入20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毅的工资收入20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徐伟锋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杨琛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葛涛、王德宏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爱静的工资收入6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倩倩的工资收入20万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毅的工资收入20万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伟锋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琛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