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83民初52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绪平。
被告: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诉被告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欠原告工资款6248元,并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第一被告承建山东省济宁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张庄镇生态养殖园区工程时,安排其公司项目经理***(第二被告)具体负责。工程承建期间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打工,共欠原告工资6248元,于2020年1月15日被告给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索要,至今未给。据上事实,由于被告未能及时结清原告的工资,致使原告经济上受事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拖欠***工资,于2020年1月15日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人工费6248元厂元建筑公司大写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欠款人:***2020年1月15号”,该款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结合***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欠***的人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支付。原告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举证及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平邑县广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工费62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