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710号
申请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赞蓬,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波。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办事处流浩河三路6号。
负责人:尹军强。
申请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29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1290000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