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417号
原告:青岛宇恒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紫荆公馆1号楼2**4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东程村206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宇恒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补充部分证据,现无法确定金额,故原告青岛宇恒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宇恒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5元(预收),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需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715元,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宇恒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