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华贯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勇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小**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东九六夼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勇鼎隆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 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