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5467号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代家上官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82515R。
法定代表人:成龙飞,董事长
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院东办公室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0053
法定代表人:孟毅,董事长。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方料款81012.5元。2.依法判令合同违约金(从2018年10月9日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计30423.6元。以上共计111436.1元;剩余违约金从2022年6月11日在货款付清后计算一并付清。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生产的混凝土,大约需1300方左右,供货结束后一个周内付清所有供货款。但是,被告不但没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在供货结束四个月后,才还清部分货款,还尚欠原告81012.5元,至今没有偿还。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
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本院对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保全费1220元,退还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