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成龙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岩晓,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温州路106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6NLA7Q。
法定代表人:杨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813415XE。
法定代表人:刘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63182.3元。2022年7月4日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2022年7月7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863182.3元,于2022年8月5日前付20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2863182.3元;二、如果被执行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按期付清上述货款4863182.3元,本案执行完毕,双方今后互不追究;三、如果被执行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付清其中任何一笔货款,被执行人按照原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支付利息,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有立即恢复原民事调解书执行的权利。执行费617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四、上述协议签订后,本院终结执行。2022年7月7日各方当事人签订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6863182.3元,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2021)鲁0283民初1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11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王红芳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