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3民初2029号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8251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厦门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平古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4********,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编号:QF-2004-004);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92749.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692749.5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为QF-2004-004),合同约定被告就大***项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与期限。现青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92749.5元及违约金息未支付。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92749.5元及保全保险费3600元,共计1696349.5元,定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24年2月5日前向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余款696349.5元。若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有上述任何一笔逾期未付,则所有欠款立刻到期。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剩余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且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144元,减半收取5072元,由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2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
附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一案一帐号:98206205000087800040678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或审判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