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3民初619号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男,1974年11月14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平古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4********。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7,920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4日,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工会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的产品及货款支付时间,现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其供货义务,并根据双方确认的供货数量向被告开具完已供货发票,但被告多次未依照合同约定节点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7,920元及违约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共计627,92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7,920元。若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有上述任何一笔逾期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剩余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19年2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且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79元,减半收取计5,039.5元,保全费3770元,保全保险费1300元,共计10,109.5元,由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