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165号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8251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