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11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云峡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25585915B。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8251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被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