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098号
申请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8251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赣州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Q4D997。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