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沐鑫林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沐鑫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古岛社区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10614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青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宅子头社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1446353Q。 法定代表人:单链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812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沐鑫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青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2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997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865元,扣缴执行费4850元,剩余款项2501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无对外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社保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79号10号楼4**302户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在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百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拆迁利益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有304960元的本金及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