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

李沧区青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青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东南山木厂18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DR56K7Y。 经营者:***。 被执行人: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81209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青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3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