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894号之一
原告:李沧区兴华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20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EK1P14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81209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职务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职务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区兴华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青岛地恒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沧区兴华五金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沧区兴华五金建材经销处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沧区兴华五金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