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6613号
原告:浙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年丰西路3999号1幢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3243975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北京路57号2**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076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浙江**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