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2051号
申请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董家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783163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T2楼座33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PG7PHX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