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南万一品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董家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