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382号
原告: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迈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07楼5**401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01号**办事处院内260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77970220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誉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5-1-301,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68981736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81号8号楼1-6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25537105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泷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53号济泺名都公建11层1110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3DG2LU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合瑞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67号6号楼43号网点,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MA3UXMQJ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南万一品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董家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0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村15号楼1**602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誉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泷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合瑞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誉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泷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合瑞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誉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泷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合瑞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