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33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董家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7831630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7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0390205K。
法定代表人解本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鲁0212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青岛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