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510号
原告:龙口市舜泰通达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港街道龙中路1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1MA3Q9YHKXT。
经营者:***,女,汉族,1966年4月9日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阜安工业园豪迈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0361506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3号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0761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龙口市舜泰通达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房屋综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龙口市舜泰通达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舜泰通达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龙口市舜泰通达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