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1309号
原告: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阜安工业园豪迈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前向原告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72549.5元(原告收款账户名称: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户行::)。
二、案件受理费857元,保全费786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月13日前向原告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
三、若被告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青岛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