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因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被罚款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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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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