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申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贾永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樊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影,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再审申请人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毛丽敏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宋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