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457号之一
原告:青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50342E。
法定代表人:朱培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MEA107886N。
法定代表人:肖毅钦,该社区主任。
原告青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