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恒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6294号
原告: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赵强。
被告:青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培成。
原告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青岛九九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