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86762U。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于哥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50342E。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