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即调执字第9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0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