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人建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50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37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国人建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鲁0203执4198号,申请执行人系重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国人建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