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37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335109487
法定代表人:王金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68385641。
法定代表人:张元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22年2月1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2年5月18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杭州××路××号××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查封时间到2025年5月23日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袁明芳
审判员 赵联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