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6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