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1545号
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约48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展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