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青岛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临淄路****楼****。
法定代表人施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受害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周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