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6041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F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72427612。
法定代表人:鲍加文,执行董事。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执行总裁。
原告***与被告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劳务费用1,316,700元;2.请求判令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定10,000元(自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签订《地源热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就其总承包的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西区三期地源热泵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将其中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地源热泵室外管道、机房安装工程劳务部分(以下简称“涉案劳务工程”)分包给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又与***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将涉案工程交由***进行实际施工。协议签订后,***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但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仍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
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两被告在2021年9月7日提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为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适格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分包人一并主张工程价款,则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