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089号 申请人: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F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724276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10月14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