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龙港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捷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58号
原告青岛市龙港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宝,总经理。
被告青岛捷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龙港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韩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