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208号
原告:崂山区助成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F3RN29B。
代表人:***,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聚集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B座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P4NWL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东湖珠江东路新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706号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0830906W。
法定代表人:徐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泰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文庙街丽阳花园B区一幢三单元十二至十三楼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7WM2Y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7月14日生,藏族,系被告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崂山区助成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青岛聚集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青岛青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兴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崂山区助成达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