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4416号
申请人: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西南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717万元财产,申请人对此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