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南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4139XR。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744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总对总查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未执行标的为本金227444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