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恢13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南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4139XR。
法定代表人:张显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H。
法定代表人:庄锡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28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2、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已受偿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11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红星
审判员  解文超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