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257号
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247号科技企业孵化器6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山东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9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