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11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辛庄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线下2019年11月1日我院干警到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泰安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债权。2019年11月4日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不存在到期债权,申请撤销(2019)鲁0911执20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债权存在异议,暂无处置条件。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泰安龙海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2019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调查,经法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1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