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特3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居昌,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邵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殷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鲁1002执保8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该案件已审结,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