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恢58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002民特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元及(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4日利息)*元以上暂计*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将剩余借款本息*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法院账号,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2021)鲁1002民特31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