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

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力多维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特3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元及(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4日利息)**元以上暂计**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鲁1002执15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