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427号
原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425269174。
法定代表人:冯俊,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宋成彬,男,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42772111。
负责人:孙建垒,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
第三人:许志勇,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第三人许志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