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5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彬,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彬,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博宇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0.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