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一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海支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文,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鹿角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胜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志黎,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31号帝都宾馆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江,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31号6楼619室。
法定代表人:涂仕雄,董事长。
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
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辰